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沁河流域张峰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 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的审查意见

审批
山西-晋城-沁水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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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5〕412号
********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 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的审查意见


****政府: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请示》(端政发〔2025〕2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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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附件


****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4月11日,****组织专家在**召开《****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端氏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工程涉沁河、端氏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政府、****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恒强****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2年1月14日,****改革局以沁审管审字(2022)5号****水库-嘉峰镇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研予以批复。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污水收集管线及配套工程,管线从端氏河治导线桩号K45+757(坐标112°33'6.09",35°44'21.61”)左岸进入河道管理范围,沿端氏河河道敷设至沁河治导线K267+820进入沁河河道左岸,在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顺河敷设,在坪上村东南侧治导线桩号K269+400(坐标112°30'37.74”,35°39'16.99”)右岸出河道管理范围,****处理站。工程于2023年建设完成,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建设项目涉沁河、端氏河的管线及检查井与水工保护。管线在沁河管理范围内顺河敷设长度3km(左岸2.71k、右岸0.29km),垂直穿越河道1次,长度0.113km;管线在端氏河管理范围内顺河敷设长度9.6km(左岸7.96km、右岸1.64km),穿越河道5次(其中垂直穿越3次),穿河总长度0.32km。顺河管线均有水工保护,263座检查井均位于水工保护内,井口高出水工保护10-20cm。

三、本工程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工程涉河段(沁河端氏河)河道防洪标准均为20年一遇,工程及涉河段防洪标准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有关规范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成果:工程涉沁河干流段50年一遇洪峰流量4059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220m3/s。工程涉端氏河洪水计算断面有2处,分别为胡底河汇入前及入沁**,胡底河汇入前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714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056m3/s;端氏河入沁**50年一遇洪峰流量2103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7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发生50年一遇洪水时,沁河最大壅水高度0.08m,壅水长度9.3m,最大阻水比1.25%;端氏河最大壅水高度0.33m,壅水长度49.23m,最大阻水比17.3%。

(二)沁河50年一遇最大冲刷深度4.72m,端氏河50年一遇最大冲刷深度4.16m。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该项目管线、水工保护、检查井等对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

(一)管线与堤防/护岸距离不满足《堤防工程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二)局部管线埋深不满足50年一遇洪水冲刷要求。

(三)水工保护高出现状河道1.5m,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其中端氏河**村桥下游-端氏初中北侧433m阻水比为17.3%,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

(四)所有检查井均在20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内。

(五)管线穿桥梁处水工保护占用了桥下过流面积,导致桥下流速增大,加大了桥墩处冲刷。

(****水文站保护范围,违反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公布,2015年修正)》第六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埋设管线和设置障碍物的规定。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一)建设单位对管线与堤防、护岸距离不满足《堤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堤防、护岸段进行防护。

(二)建设单位须对埋深不满足要求的管线进行钢筋混凝土强防护。

(三)对阻水较大的端氏河上**村桥下游-端氏初中北侧443m的水工保护须拆除并移出河道管理范围。

(四)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检查井密封不严的井盖增设密封圈在管线入河前增加控制阀门,并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生漏水或发生洪水时,及时关闭控制阀门。

(五)对管线穿桥梁处的桥墩进行防护。

****水文站保护范围内的管线移出保护范围。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补救工程施工时,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