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进行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本次评****水文站下游约13km,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五、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水文站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附件:**灌区龙子祠泉水向**市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灌区龙子祠泉水向**市供水水源置换
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6月13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灌区龙子祠泉水向**市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务局、**鹏右****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集团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1年10月13日,临****管理局以临行审发〔2021〕746号文印发《关于**灌区龙子祠泉水向**市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024年9月30日,临****管理局以临行审发〔2024〕562号文印发《关于**灌区龙子祠泉水向**市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本次防洪评价对象为**灌区龙子祠泉水向**市供水水源置换工程供水管线,管线涉及**区、**县、**县和**市,供水管线由北向南敷设,管线在汾河河道划界桩号343+047处穿越汾河,在三圣沟河道划界桩号12+276处穿越三圣沟,在浪泉河河道划界桩号11+888处穿越浪泉河,在豁都峪河道划界桩号11+987处穿越豁都峪,在三官峪河道划界桩号14+085处穿越三官峪,在汾城河河道划界桩号16+501处穿越汾城河,在排碱沟河道划界桩号10+118处穿越排碱沟。
三、汾河干流**县永固段、三圣沟、浪泉河、豁都峪、三官峪、汾城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排碱沟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水文站的影响评价。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