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溪村小型体育活动场地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区洞桥镇三溪村,东、南、西至山林,北至农田,总占地面积为10534m2,地块中心点坐标:东经119.****49967°,北纬30.****89592°。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根据******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选与选址意见书(三溪村小型体育活动场地建设项目)》(用字第****112025XS****530号),本次调查地块未来用途规划为****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代码0704)。该地块****水库、水塘、俞家山、郎家坞、上面前坞、黄宅坞等。
2、2025年7月,**市**区****经济**社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通过对调查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调查项目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环境状况的分析,调查地块符合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中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5个条件,该用地类型转换无须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调查。
3、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相关规定及《土壤司关于部长信箱来信“农用地(耕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等三个办理单的答复》,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属于污染地块,因此本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溪村小型体育活动场地建设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