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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情况 |
| 时 间:2025-08-12 |
| 委托机关:****环境局 地址:**市胜利西大路258号 受委托组织:**市生态环境****支队、**市生态****执法大队、**市生态****执法大队、**县生态****执法大队、**县生态****执法大队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市生态****执法大队、**市生态****执法大队、**县生态****执法大队、**县生态****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市生态环境****支队、**市生态****执法大队、**市生态****执法大队、**县生态****执法大队、**县生态****执法大队****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机关****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执法权: (一)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作出行政处罚的,****环境局名义实施。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