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人社局关于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举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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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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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人社局关于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举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2 17:46
发布时间:2025-08-12 17:46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兵人社发〔2025〕11号)文件要求,为严厉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欺诈骗保行为,第****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人社领域的问题线索,现将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及举报方式公布如下,欢迎广大职工群众监督举报。

一、奖励举报范围

(一)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助或组织参保人编造劳动合同、伪造工资流水、档案材料等方式为年近50岁的女灵活就业人员突击缴费参加养老保险。

(二)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为不符合补费条件的参保人员违规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参保人员信息,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虚假参保,套取社保基金。

(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以“代办社保”“快速办理退休”等为名,向参保人虚假承诺,诱导参保人参与欺诈骗保行为。

(五)通过伪造、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家属隐瞒退休人员死亡事实、服刑或劳动教养情况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论、劳动能力鉴**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八)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十)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等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补缴、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业务;为帮助补缴养老保险费,违规出具法律文书等;伪造、篡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奖励条件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公告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三、不予奖励或不重复奖励情形

(一)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二)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不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三)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反映渠道和方式

(一)举报电话:0991-****504 0991-****278

(二)举报邮箱:****@qq.com

(三)来信地址:****(第十二****农场振华街1777****中心****中心收;邮编:830000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保障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提供的意见和建议,也将及时研究;但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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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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