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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裕市监责改〔2024〕19号
**县******社等26******社:
经查,你(单位)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11月11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帕丽扎﹒叶尔太、张**
联系电话:09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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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