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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现将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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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8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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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不予批准天****农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雅市环函〔2025〕29号 | 202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