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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2、项目地址:****市**县城
3、地块调查结论:****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县城。项目用地面积地 10456 ㎡(15.684 亩),地理中心坐标为 93°46′58.099″E,31°54′22.769″N,地块东侧为**诺****公司、西侧及北侧为天然牧草地,******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标地块历史上用地性质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4 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目标地块规划用途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 机关团体用地)”。地块内部未发现土壤颜色、气味等异常现象,****养殖场、危险废物及固废堆放与倾倒或填埋的迹象,现场踏勘得到的信息能有效印证历史卫星图片解译的信息。通过对目标地块周边相邻地块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周边 500m 范围内以天然牧草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主。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未发现土壤颜色、气味等异常,也未发现地块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现状也未发现人为活动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的扰动情况。
综上所述,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