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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燕诉被申请人******公司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495.94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市**区石牌东路117号2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杨捷灵,电话:020-****624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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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