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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产权证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审批办
联系方式:******中心不动产办证大厅受理窗口,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2108
| 2025-08-13 10:49 |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权利类型 |
坐落 |
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杨香兰(原权利人:潘丽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路23号 |
**国用(2008)第006803号 |
邓杨阳100% |
| 备注 |
邓杨阳100% |
||||
登记机构:****规划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