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四季食苑餐饮店经营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审批
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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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餐饮店经营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8-12 发布日期: 2025-08-12
**市****餐饮店经营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8-12 16:2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额市监生产罚〔2025〕1号 **市****餐饮店 经营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1、没收1袋超过保质期的香辣烧烤撒料;
2、罚款柒仟元整。
**** 2025年8月12日

当事人:**市****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MACFC67P3T

住所(住址):**自治区**市**市拉布大林街道天骄嘉园*号楼

负责人: 金*亮 身份证号码:230221********3611

经查:2025年7月10日,接****管理局第二组专项行动明察暗访检查记录表。针对在**市****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调查,2025年7月1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经营的生产加工间内的商用冰柜存在有开口的香辣烧烤撒料(生产日期:2023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KG)采购价格:54元/袋;2、销售柜台中的风干肠无标签标识,制售的预包装牛肉干无任何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现场发现(1)**牛肉干,250g/袋,共计5袋,销售价格50元/袋,成本价大约40元/袋;(2)内蒙特产风干肉干,250g/袋,共计2袋,销售价格50元/袋,成本价格大约40元/袋;(3)风干肠,250g/袋,共计4袋,销售价格:19元/袋,成本价格大约10-12元之间。执法人员当场对**牛肉干5袋、内蒙特产风干肉干2袋、风干肠4袋、香辣烧烤撒料1袋进行扣押,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生产强制【2025】2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生产了牛肉干10斤,2025年7月10日生产了风干肠10斤,至执法人员发现时,已销售牛肉干6.5斤、风干肠8斤。剩余该批生产的食品均已被执法人员扣押。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称重核实,该批次的塑封牛肉干、风干肠每袋克重不固定,当事人陈述牛肉干和风干肠销售方式为消费者要多少按斤称重结算,现认定以上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为称重销售的散装食品,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于在商用冰柜内的过期开口香辣烧烤撒料,当事人阐述过期后的香辣烧烤撒料未使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否使用过**的香辣烧烤撒料,过期的香辣烧烤撒料有进一步被使用的可能,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1袋过期的香辣烧烤撒料货值金额为54元,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违法所得。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现场图片2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生产场所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情况。

4、投料记录复印件1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生产的该批无标签牛肉干、风干肠产量的数据情况。

5、无标签牛肉干、风干肠食品价签照片2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该批无标签食品的销售方式及价格。

6、店内剩余未使用的牛肉干、风干肠的标签2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该批无标签标识的牛肉干、风干肠为散装销售。

7、香辣烧烤撒料购买记录图片1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香辣烧烤撒料的货值金额。

8、扣押的无标签标识牛肉干、风干肠称重图片10张,证明了该批塑封牛肉干、风干肠每袋克重不固定。

9、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情况。

10、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情况。

本局于2025年8月1日向**市****餐饮店送达了额市监生产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自****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识的散装食品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初次违法,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在5000-9500元之间;对当事人经营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自****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此违法行为无罚则。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自****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自****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1袋超过保质期的香辣烧烤撒料;

2、罚款柒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印章)

2025年8月11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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