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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县 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 税强扣〔2025〕 6 号
**市****公司(原名:**县诚信****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080********90U)
鉴于你(单位)(地址: **省**市**县**南大道76号) 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规定,经 ****总局**县 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5 年 6 月 23 日起从你(单位) ****银行****公司 的存款账户(账号: ****677********262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陆拾叁元柒角捌分 (¥ 63.78 )
滞 纳 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总局****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人民法院起诉。
****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