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西人社执告字〔2025〕8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市****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西人社执告字〔2025〕80号)
特此公告
**市****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3日
**市****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西人社执告字〔2025〕80号
****事务所 :
****于2025年3月20日接到****事务所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
在调查过程中,****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市****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69025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自送达该调查询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来****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后****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市****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0号),责令你单位自送达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市****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69025号)的要求向****报送书面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按《**市****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0号)的内容改正。上述事实有《**市****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西人社执询字〔2025〕169025号)原件、《**市****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20号)原件、《**市****社会保障局公告》原件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形,****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市西**西直门南小街20号1010室
联系人:郝进萍、邢宇 电话:010-****6138
**市****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