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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
公示时间:2025年8月12日—8月18日。
2. 公示期间,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商贸产业科反映。
3. 地址:**市**区**街道**中路9号,电话:****2377。
反映问题时,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过期不予受理。
附件: **区2025****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商贸流通方向拟支持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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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