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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综合楼
项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南政务(生态)水审〔2025〕5号
****医院:
你单位向我****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综合楼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医院精神卫生综合楼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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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医院精神卫生综合楼项目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 | ||||
| 设置(申请)类型 | R新设 £改设 £扩大 £其他 | ||||
| 排污口设置单位:****医院 | |||||
| 详细地址 |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路25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928593Q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蒙健堂 联系电话:139****8988 | ||||
| 行业类别 | 专科医院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申请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名称:****医院 | |||||
| 详细地址 |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路25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928593Q | ||||
| 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 姓名:蒙健堂 联系电话:139****8988 | ||||
| 行业类别 | 专科医院 | ||||
| 排污许可证或 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申请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县城镇小林村,人民医院东面880m处的**岸边 | ||||
| 排入水体名称:** | |||||
| 所在流域:珠江流域 | |||||
| 经度:107°46’34.57203” 纬度:23°6’18.82898” | |||||
| 污水排放方式 | R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 是否共用 | £是 R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n=0.3m,S=0.0707m2 |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 拟启用时间 | 2028年1月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总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全年 | 特殊时段(无) | 排放浓度(mg/L)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万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COD | 10.95 | 6.57 | 0.03 | 0.018 | 60 |
| NH3-N | 1.63 | 0.0045 | 12 | ||
| BOD5 | 2.19 | 0.006 | 20 | ||
| SS | 2.19 | 0.006 | 50 | ||
|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对该入河排污口的 名称、类型、责任主体、排水量 等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完善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视频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设置,并配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报送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该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行业废水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后排放,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减轻事故性排放造成的影响,确保入河排污口按要求排放。 2、项目责任、建设单位应采取加强设施的维护及管理、设置事故应急池等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和环境风险发生,如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水质严重恶化时,****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入河排污量。具体包括:按要求设置尾水在线监控设备、设置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关键设备一用一备、****小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编制应急预案等。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开展监测、巡查、预警,并将相关情****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变动,致使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废污水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 2、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航道、防洪评价和水源地水源保护相关规划要求,确保在干旱天气、突发水污染事件等情况下,不影响下游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安全、堤防安全和航道正常管理。如排污口设置与上述要求存在冲突,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和申请调整。 3、该入河排污口设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入河排污口建设规范及环评批复要求开展建设与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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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
抄送:****环境局、****水利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