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件十六、渔业 3 之规定,结合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对戎某某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