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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本款修改为: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以下资格审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
现在修改为: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本款修改为: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以下资格审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