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州县全州高级中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J1-240074-GXRZ)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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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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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县**镇吴家村(**法庭附近)

法定代表人:聂国锋 联系电话:191****4591

授权代表:黄** 联系电话:159****8787

我公司于2025年08月12****公司对****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函。****公司质疑函,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一、质疑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回复

贵公司于2025年07月30日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08月12****公司2025年08月11日17时06分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质疑函,贵公司2025年07月30日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至2025年08月11日已超过7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故贵公司的质疑函不予受理,且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函中质疑的参数采购人已于2025年08月1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故贵公司的质疑函不予受理。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的规定,贵公司质疑函不予受理,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20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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