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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心校区报告厅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润****公司
地址:******科技园社区科智西路5号科苑西25栋1段421
被投诉人:京采(深****公司
地址:**市******社区清林路524号天安数码创新园1号厂房A504-1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宝****社区**三路2号B幢30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润****公司(下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京采(深****公司(下称“****公司”)关于“****中心校区报告厅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下称“本项目”****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本双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投诉事项二:本双公司在本项目中向采购人非法提供违反强制性认证产品。
投诉事项三:****公司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未获得CCC****公司为中标人。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市**区**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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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