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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在对接签订施工合同事宜过程中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商务标部分的投标函报价与投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总预算表不一致(投标函报价为****630.49元,项目总预算表报价****393.72元),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B1.16投标函中的报价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投标人应作废标处理,****委员会未对其作废标处理。
上述出现的情形属于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现对该项目中标结果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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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