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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局核查,****商务中心等545家企业存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且逾期未改正的问题,不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关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我局拟撤****商务中心等545家企业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本公示时限为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9月12日(30天)。如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期满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法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被许可人所持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联系地址:****社会事务审批科,联系电话:028-****5834。
特此公示。
附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拟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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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