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嘉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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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市****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8-15 09:13

南金管复〔2025〕31号

****

关于同意**市****公司

章程变更的批复

**市****公司:

你司报来《**市****公司关于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公司章程(具体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市****公司章程变更事项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公司章程变更事项

原章程“第四条 公司由******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公司

4000

100%

货币出资

2023年2月28日前

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由******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时间

******公司

4000

100%

4000

货币出资

2021年11月12日

”。

原章程“第五条 股东应当将货币****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修改为“第五条 股东应当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壮****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壮****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及《****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涉及减资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原章程“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盖章”。

原章程“第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A5KXFR15N; 住所:**市**区**大道 36 ****中心 2901 号;出资额:4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00%。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修改为“第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0MA5KXFR15N;住所:**市**区**大道 36 ****中心 2901 号;出资额:4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00%;出资日期:2023 年 2 月 28 日。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原章程“第九条 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第九条 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公司事务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行使前款职权,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公司”。

原章程“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原章程“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第十一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事务的董事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原章程“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修改为“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二)对董事、****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召集的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公司承担”。

原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原章程“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向股东报告经营情况;****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修改为“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向股东报告经营情况;****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政府监督部门批准,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二)主发起人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 2 年以上,股权变更后,受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参照上述持有股份的时间要求”修改为“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政府监督部门批准,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二)主发起人股东所持的股份应满 2 年以上,股权变更后,受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参照上述持有股份的时间要求;(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公司,公司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公司,无其他股东的,无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原章程“第十九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为“第十九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表决”。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公司资本净额的 50%。****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公司资本净额的 50%。****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融资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贷款管理、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贷款管理、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根据《****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则,****公司利益)”。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股东、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股东、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超过注册资本 20%、重大诉讼仲裁、主要资产抵押或质押等)”。

原章程“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 以上”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 以上(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稳健性的要求)”。

原章程“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审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公司”。

原章程“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公司为单一股东,按实缴比例分配)”。

原章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而存续”。

原章程“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原章程“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原章程“第三十七条 公****公司登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审定通过。****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做变更登记”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公****公司登记****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章程“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修改为“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章程“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并签署,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并签署,****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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