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森茂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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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清新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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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地块

占地面积:16027.54平方米

地理位置:**市****村委竹仔园村,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2.979676°,北纬23.727182°

土地使用权人:****

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目标地块进行了分区域出租,承租户包括******公司、****汽修厂、****行业协会叉车训练场、**市清****制品厂、潘明彬废旧回收场、**市**区**镇强哥废品回收店、黄俊杰废旧回收场、****工厂、**市**区****公司、潘财利废旧回收场、**市******维修部、山木家居全屋定制厂、明记吊车租赁场、****加工店、轮胎销售店,合计15家租户。

未来规划: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清****公司

钻探单位:******公司

检测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标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按照要求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公开属性说明:本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5年6月,项目调查组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审阅、调查采访等方式对****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或“调查地块”)及其周边区域进行了调查分析和污染物识别,调查地块区域历史沿革清晰,地块内用地历史沿革如下:

①2001年前: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村委会竹仔园村,目标地块为农用地,大部分区域主要种植水稻使用,南侧区域为水塘,目标地块在此期间从未进行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

②2001年~2005年:2001年,****租赁了目标地块并对目标地块北侧区域进行平整搭建板房后使用东北侧板房进行松香加工生产,其余区域闲置;

③2006年:**县**镇国土所征用目标地块,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属为**县**镇国土所,征收后目标地块使用功能没有发生改变;

④2007年~2012年:2007年,**县**镇国土所将目标地块转让给****,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属为****,****依旧使用目标地块东北侧区域进行松香加工使用,并对其余区域进行了平整并和对南侧区域水塘进行了填土,土方来源为地块外北侧约1.5km山地土方,均为原土、素土,无其他外来土方,平均覆土面积约700m2,平均覆土高度约0.5m,覆土方量约350m3,其余区域平整覆土后闲置,闲置后杂草等植被正常自然生长;

⑤2013年~2017年:****松香加工项目停产,松香加工项目生产线设备搬离,并对部分厂房进行了拆除,剩余未拆除厂房闲置,其余区域使用功能没有发生变化;

⑥2018年~2021年:2018年,对****松香加工项目剩余厂房部分拆除,目标地块闲置区域进行了硬底化,并搭建部分板房计划分区域出租;

⑦2022年~至今:2022年,目标地块按区域陆陆续续进行出租,至今承租户包括******公司、****汽修厂、****行业协会叉车训练场、**市清****制品厂、潘明彬废旧回收场、**市**区**镇强哥废品回收店、黄俊杰废旧回收场、****工厂、**市**区****公司、潘财利废旧回收场、**市******维修部、山木家居全屋定制厂、明记吊车租赁场、****加工店、轮胎销售店,合计15家租户。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可知,目标地块现状进行了分区域出租,承租户包括******公司、****汽修厂、****行业协会叉车训练场、**市清****制品厂、潘明彬废旧回收场、**市**区**镇强哥废品回收店、黄俊杰废旧回收场、****工厂、**市**区****公司、潘财利废旧回收场、**市******维修部、山木家居全屋定制厂、明记吊车租赁场、****加工店、轮胎销售店,合计15家租户。目标地块均进行了水泥硬底化,中部区域设有1个生活垃圾收集池;****汽修厂、**市******维修部在其租赁范围内各设有1个固废仓库、1个危废仓库。

目标地块紧邻东侧相邻地块为农用地、鱼塘;紧邻南侧相邻地块为居民楼;紧邻西北侧相邻地块为空地,****商铺停车使用,隔空地为S14汕湛高速出入口路段;紧邻西南侧相邻地块为二手餐饮厨卫回收场、电车充电桩、闲置板房、**市******维修部货车停车区、闲置空地;紧邻北侧相邻地块为**大道。

根据污染识别,目标地块内生产活动可能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产生一定的影响,存在多环芳烃8项(苊、苊烯、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铜、铅、镉、铬(六价)、砷、镍、汞等潜在污染,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初步采样与分析工作,进一步确定地块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布设了监测土壤点位15个(编号****),并在周边人为干扰较少的区域布设土壤对照点位2个,编号为DZ1~DZ2。地块内共采集了土壤样品70个,点位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基本要求。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了7个地下水点,其中1个为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建立了6个地下水监测井,编号为W1~W7,共采集了地下水样品7组。

根据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1)土壤样品

对地块内70个土壤样品进行了理化性质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4.93-9.00,水分的检出范围为12.4-67.6%;

对地块内采集的70个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分析了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通过检测结果可知,土壤样品中的砷、镉、铜、铅、汞、镍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土壤样品中的六价铬均未检出;砷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26.4mg/kg;镉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33mg/kg:铜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0mg/kg;铅的检出最大值为50mg/kg:汞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0.130mg/kg;镍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43mg/kg,检出值均未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A.1,因目标地块属于南方水稻土,砷的筛选值取背景值40mg/kg);

共对地块内采集的70个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其中甲苯、间,对-二甲苯、二氯甲烷有检出,其他指标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其中甲苯检出最大值为0.0014mg/kg、间,对-二甲苯检出最大值为0.0017mg/kg、二氯甲烷检出最大值为0.0151mg/kg;检出值均未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

共对地块内采集的70个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共对地块内采集的70个土壤样品检测了锌、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苊、苊烯、芴、菲、蒽、荧蒽、芘、苯并芘[g,h,i]。其中锌、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有检出。其中锌检出最大值为141mg/kg;石油烃(C10-C40)检出最大值为227mg/kg;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检出最大值为0.4mg/kg。检出值均未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及第一类用地推导值。

(2)地下水样品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基本理化指标中,pH值的检出值均为6.0~6.9,偏弱酸性,浊度的检出范围是24-57NTU。根据2009年8月正式发布的《**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文件,调查地块所在区域浅层地下水属于北江**应急水源区,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地块内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由于调查地块所在的**市**区**镇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调查地块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指标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

地块内重金属地下水样品中,铜、镍、锌、铅、砷有检出,六价铬、汞、镉未检出。其中铜检出最大值为0.00112mg/L;镍检出最大值为0.0109mg/L;锌检出最大值为0.00648mg/L;铅检出最大值为0.00011mg/L;砷检出最大值为0.00774mg/L;铜、镍、锌、铅、砷有检出,检出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均未检出;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检出最大值为0.38mg/L。检出值均未超过对应第一类用地推导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结果表明,目标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第一类用地推导值;地块内地下水浊度超III类水质限值;其余地下水中污染物指标浓度均低于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及第一类建设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浊度不属于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可不进行详细调查。根据导则要求,本阶段初步调查结束,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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