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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核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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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关于开展2025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2025年7月18日,****对**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核查,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现****公司,请你公司认真按照核查意见中提出的要求,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书面整改情况报告(需附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水土保持科。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李正文 0691—****887。
附件:**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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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