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规格: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预估使用数量(吨/年) | 单价(元/吨) | 合计(元) |
| 葡萄糖酸钠 | 30吨/年 |
第二条 货物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
| 产品名称 | 质量指标 | 包装要求 | 年预计用量(吨) |
| 葡萄糖酸钠 | 1. 质量分数≥98%; 2. 氯离子含量≤0.05%; 3. 硫酸钠含量≤0.02%。 |
袋装 | 332吨/年 |
| 白糖 | 1. 白色颗粒,袋装,食品级; 2. 蔗糖分≥99.5%; 3. 干燥失重≤0.1%; 4. 氯离子含量≤0.07%。 |
袋装 | 81吨/年 |
备注:
(1)葡萄糖酸钠按照QBT 4484《葡萄糖酸钠》最新版一级品要求执行。
(2)白糖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照GB/T 317-2018执行执行。
2、质量奖罚:
(1)每批次货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取样后,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测定,葡萄糖酸钠质量分数要求≥98%、白糖蔗糖分含量要求≥99.5%,且其他指标无异常的,按结算单价执行;
(2)如出现质量差异,且相关指标超出控制范围的,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卖方换货,卖方需按照买方要求予以换货并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如买方同意让步接收使用,则货物中葡萄糖酸钠、白糖含量每低于指标1%(绝对值),须扣除该批次货物总价款3%;
(3)如因换货物检测不合格,退换货一次扣除不少于2000元货款,发现2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每次供货随车需有检测报告到厂,否则有权拒收。
(4)如卖方供货不合格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买方按预期使用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该批次货物不少于10%货款,同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买方向卖方反馈供货不合格响应有效期限为3个月内。
3、质量不合格处理:
(1)卖方交付的货物葡萄糖酸钠质量分数低于95%、白糖蔗糖分含量低于96.5%,或其它指标明显不符合要求,即属于不合格货物。
(2)卖方交付的货物如不合格,买方有权拒收,届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退货通知后48小时内将次品处理完毕;若逾期,则视为卖方放弃对该不合格品的所有权属,买方有权自行处置,卖方不得就买方的处置行为及处置后收益行使任何权利。如经买方书面同意该不合格品可降低标准使用的,则按以下方法结算:按前款约定扣款后结算,如卖方有异议则不予卖方结算。因拒收或退货给买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交货地点:1).**:**省**市**县**大道77号,夏先生187****2915;2)**:**省**市**区沙石镇和谐大道与楼双段交叉口南180米,赣****公司,周先生193****2206;3).**:**省****工业园区申华工贸内,毛先生151****2533;4).广信:**省**市广信区黄****工艺厂,叶先生178****0655。
3、货交买方前的一切责任和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__船运液袋、汽车运输等__。
2、运输费用:卖方负责自带卸料泵卸货,运输费用及卸货费用由卖方承担,因超重所发生的费用等亦应由卖方承担,除货款外,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材料送货司机等运输及装卸人员进入厂区安全责任范围后,不按规范佩戴安全帽或违反其他安全作业要求的,发现一次扣除该批次货款500元。
第五条 包装标准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包装标准为:散装、或者吨桶包装(桶回收)。卖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散装而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及责任事故等,否则卖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计量、验收
1、卖方货物交****计量所确认的结果为准,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产品到达现场后,对到厂产品取样留样3瓶,其中2瓶封样(根据需要送至第三方),1瓶现场检测样。每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若有争议,根据需要由买方抽检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买方抽检留样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不少于2次,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按实际检测数据考核,如型号、质量不符合要求,卖方同意退货,损失由卖方承担。
3、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在质量(到厂即时检测)在产品到达买方现场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产品验证效果)在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
4、若卖方对买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逾期,即视为卖方认同买方的检验结果并不得再有任何异议。
5、若在异议期内,卖方所送交的货物未与其他批次的货物混堆,卖方可申请重新抽样检验或者拿封存留样,卖方应于接到买方同意的书面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公司对卖方所送交的货物重新抽样检验,以该结果为最终结果。
6、买方对于卖方货物的检验、接收或付款不视为买方认可卖方货物质量合格,亦不免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合格的证明和保证责任,如果在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卖方所供货物存在数量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买方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所供货物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期限:卖方使用槽罐车、液袋卸货入库,卖方交货完毕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次月10日内买方根据有关验收资料向卖方出具货款结算单,卖方确认结算单后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全额合规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凭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即买方按照内部结算审核程序办理发票入库手续后 30 天内支付该笔货款。
2、若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导致买方税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抵扣或少抵扣进项税额、被税局罚款、补税、加收滞纳金等)均由卖方承担及赔偿买方损失,买方有权从应付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损失。若今后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自调整税率之日起本合同结算价按不含税价不变计算。
3、结算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
4、****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卖方有接到通知48小时内送货到达的能力,如卖方不能按照买方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造成买方待料生产的,卖方对未完成供货部分应按照人民币5500元/吨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2、如果卖方送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买方要求连续退货达 3 次以上的,即视为卖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买方有权单方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提前解约责任。若因卖方货物质量问题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需缴纳贰万元整为履约保证金。如本合同签订时买方尚有应付卖方货款或其他合同项下尚未退回卖方的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可转作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在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卖方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则在货款中扣除差额,卖方应在30天内补齐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后45天内由双方协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4、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所供货物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买方要求的质量瑕疵(无论该货物是否已经被买方接收、付款或使用)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瑕疵产品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瑕疵产品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另行补足)并有权与卖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而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5、买卖双方**时应遵守承诺,恪守诚信,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履行结束后)发现卖方违反相关约定或承诺的(包括但不限于遴选时的约定、承诺、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或承诺),买方均有权立即解除、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另行补足买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买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知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业务情况沟通往来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届时卖方应对买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进行回传或回复确认。
2、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的24小时视为对方收到,如遇节假日顺延;任何一方改变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诚信特别条款
1、本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卖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谈判过程中为促成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谋取利益,而向买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金钱、物品、期权等有价物,无论主动或被动提供。卖方承诺恪守本条款,如有违反,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届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年度总金额概算30%的违约金;如买方实际损失大于该金额的,还有权向卖方进一步索赔。届时,买方有权留置卖方的应收货款或其他款项等,并直接从中扣除相应额度。
2、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中,买方工作人员如有主动向卖方索取财物等不诚信行为,卖方可向买方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