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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公司:
****公司拖欠工资一案,本局已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富人社理决字〔2025〕第88号),****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富人社理决字〔2025〕第88号),告知事项如下:请你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匡珍友等47人工资共计349846元。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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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