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图书馆搬迁设施设备项目(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项目)(重)(HZZC2025-C3-230087-QHZX)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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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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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禄****公司

授权代表:陈春容

地址:**市**区彩虹路39-22号检察院小区五楼整层

邮编:530029

联系人:陈春容

联系电话:150****1066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有关《****搬迁设施设备项目(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6日),我公司已于2025年8月7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构成,其中报价分设置为10分,不合理。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书》(FCZC2025-C3-00664-001、FCZC2025-C3-00664-002、FCZC2025-C3-00664-003、FCZC2025-C3-00664-004),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本项目的价格分设置为10分(即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设置分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不属于不合理设置。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质疑事项2:本项目在8月4日下午15:00政采云网上开标过程中,我公司明确已经通过资格性审查文件的审查,且已经完成第二轮报价后,在18:05:58秒却连续出现第二轮报价和首轮报价文件作废,需要重新提交。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的答复:在报价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首次在系统向供应商发起报价磋商时因未勾选“是否需要提交附件”中的“是”,磋商小组发现该问题后在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结束前,在勾选了“是否需要提交附件”中选项“是”后重新向供应商发起最终轮报价,重新发起最终轮报价的同时向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打电话提醒要把最终报价的附****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公司所说“连续出现第二轮报价和首轮报价文件作废,需要重新提交。”的情况。****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设置的规定,在发起新一轮报价后,系统会自动将各供应商上一轮的报价作废,且在商务技术评审打分未结束前,**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设置规定为“不公开所有轮次的报价,供应商只可见本单位的报价”,磋商小组无法看到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磋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操作流程进行评审,****公司所提的“二次报价后价格分数暴露的问题”。

贵公司在《质疑函》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本条规定是特指竞争性谈判,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不适用本项目。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质疑事项3: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除了价格分10分之外,均为主观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20分,项目实施方案20分,项目需求理解与分析15分,功能及空间规划25分,应急预案10分)。我司二次报价125万元,且所有方案均与专业厂商,高级工程师一同编写,且每个方案字数均超过3万字,配上了各种专业的图表。中标价格却是143万元,质疑我司方案在评比打分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被异常压低。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的答复:经核查,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比较,评审过程全程合法、合规。贵公司的《质疑函》中“质疑我司方案在评比打分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被异常压低”,属贵公司的主观推断。

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评审标准应当量化和细化,不得采用主观臆断的评分方式。”,经查,未查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个法律。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是相对应的,****小组是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评审。

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且需设定客观、量化的指标;主观分占比过高属于违规”,本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之三“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禁止以“专家自由裁量权”为名设置模糊评分项,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据查,《****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未查到有关“禁止以“专家自由裁量权”为名设置模糊评分项,变相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字眼,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小组是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要求进行评审的。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质疑事项4:根据 46号文第十一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前提是“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的实际生产制造商必须是符合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所以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明确列出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信息。而中标供应商在网上公示出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写了自己(竞标人),并没有列出详细的生产制造商信息,填写有误。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4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书》(FCZC2025-C3-00664-001、FCZC2025-C3-00664-002、FCZC2025-C3-00664-003、FCZC2025-C3-00664-004),本项目属于服务采购项目,不是货物采购项目,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搬迁设施设备项目(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项目)(重)”,成交供应商已按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综合以上情况,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事项2、事项3、事项4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 期: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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