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予以公示,公示期限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如对《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
联系单位:****建设局
联系电话:0712-****599
邮 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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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送审稿)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4〕20号)工作要求,为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加快建设“建筑业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持续优化产业环境,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30年,培育1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3-5家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30家,2030年建筑业产值突破100亿元。
二、支持措施
1.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市政府在年度建设项目中,安排不少于计划总投资额40%的项目,用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中心、市住建局、****公司)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上述限额的,原则上应预留不少于项目预算总额的5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不少于60%。(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公司)
3.推行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合同贷”。****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50%工程量的前提下,发放不少于合同总价30%的贷款,并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支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公司)
4.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低不少于50%;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5.降低承包人投资风险。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5%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公司)
6.支持企业资质升级。注册地在**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市外特级、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注册地迁入**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0万元。企业每新增1个特级资质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个壹级资质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7.支持企业创先争优。注册地在**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优、“楚天杯”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承建的外地项目获得相应奖项的,按本地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省工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工法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计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8.支持拓展外地市场。对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担工程项目总造价1-5亿元的,按工程造价的5‰给予奖励;对外承担工程项目总造价超过5亿元(含5亿元),按工程造价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9.市政数局为企业通过“免申即享”平台提供申报服务。(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住建局)
三、责任分工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政府分管副市长挂帅,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的推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题研究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针对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保障措施落实见效。
本措施所指建筑业企业为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参照《市委办公室、****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安办发〔2025〕1号)执行;建筑业企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推行绿色建造、税收支持、遏制工程款拖欠等相****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 )、****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4〕20号)执行。
本措施所有奖励政策仅适用于年度内无农民工工资拖欠、且未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业企业。本措施****住建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