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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教育局审核、法制审查、市教育局局党组研究,同意**市可****学校设立;******学校变更举办者和校长;****学校变更举办者,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至8月21日。
| 学校名称 |
审批事项 |
审批意见 |
| **市可****学校 |
设立 |
通过 |
| ******学校 |
变更举办者和校长 |
通过 |
| ****学校 |
变更举办者 |
通过 |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严禁借机造谣中伤,诬告陷害。
联系电话:0746-****915
监督电话:0746-****022
通信地址:****(**省**市**区银象路159号)机关党委
邮政编码:425000
****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