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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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王辛庄镇校园路1号741.1平方米房屋及923.9平方米场院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5-08-15
项目编码 2025-PG/04-0044 挂牌金额 ****000 挂牌日期 2025-08-15 截止日期 2025-08-28
| 项目编码: |
2025-PG/04-0044 |
标的名称: |
**市**区王辛庄镇校园路1号741.1平方米房屋及923.9平方米场院出租 |
| 细分类别: |
场院 |
坐落(地址): |
**市**区王辛庄镇王辛庄镇校园路1号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741.1 |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
| 附属设施: |
无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20年 |
| 拟出让用途: |
经营(禁止用于机械租赁、库房、会所等用途,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或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 |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平台): |
2025-08-15 |
| 截止日期(公共**平台): |
2025-08-28 |
挂牌总金额(元): |
****000 |
| 披露方式: |
**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公告价格(元): |
****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租赁期限20年,出租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0,000元,该10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500,000元。第11年至第20年,每年租金在50,000元基础上递增5%,即每年租金为人民币52,500元,该10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525,000元。20年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25,000元。租金分期支付,一年支付一次。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项目优先面向科技、AI类企业。 2、纳税要求: (1)承租方需提供上一年度在王辛庄镇纳税总额≥200万元的完税证明,作为报名资格条件。 (2)若上一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可提供新签合同证明,证明具备履约能力。 (3)合同签署后,若承租方实际纳税额低于承诺标准,纳税额度【区县级】地方收入部分作为考核依据,对差额部分(地方级收入)按17.5%补缴管理费;超额部分可累计至次年。 3、承租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且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不良信用情形(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尚未取得规划等相关权证,承租方需自行评估风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权证问题导致无法经营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现场踏勘标的,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策,并签署《标的意向受让确认知情书》。 3、确定为承租方资格后无故不签约,保证金不****联合社补偿。 4、装修管理: (1)签约时需缴纳100万元装修保证金,****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且无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 (2)允许对原有厂房进行加固,禁止**、翻建、扩建等改变结构的行为(涉及改****政府同意)。 5、租赁期内须直接或间接为本地提供不少于10人的稳定就业岗位(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为认定标准),岗位销售、管理、技术等领域。 6、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须在30日内清退可拆移设施,否则出让方有权清退并追究责任。 7、出租方有权监督地块使用情况,若发现违反土地性质或未经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权要求停止并整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合同期内,如遇拆违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地上物灭失,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方及其上级部门主张任何补偿;如遇征占、拆迁等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不得主张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款项的所有权;除因前述原因以外,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就承租方的装修投入,依据剩余合同期限进行评估折旧后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不含利息;如因承租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对其不予补偿 |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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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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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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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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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郭锦 |
联系电话: |
188****2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