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1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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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四次会议第1541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18 10:20:59

州自资复字〔2025〕第29号A类

是否公开:是

****人大四次会议第154151号建议的答复

康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各县(市)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门人员认真开展了办理工作,****政府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州直相****人民政府、相关乡镇(街道)、社区,对各县(市)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进行调查摸底。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精神,要求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力争到2012年底把**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我州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任务,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给乡镇、****小组农民集体。2020年以来,我州又按照部、省统一部署安排,****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基地和自建房503800宗。经常几轮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包括城市建成区在内的所有集体土地已基本确权登记完毕。

二、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城市边界为基准,调整划定县(市)城市市区、**范围,绘制相关图件;统计分析各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人口、建制等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我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2019正式启动,期间不断深化“多规合一”改革,逐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稳步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持续培育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新优势、新动能。2022年,**“三区三线”已获自然**部批复启用;2023年12月,湘西州国土****人民政府批复实施;2024年6月,8县市国土****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截至2025年6月,**乡镇(街道)国****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其中《湘西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依据自然**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的法定规划。根据《指南》要求,《规划》应划定湘西****中心**范围,涉及的城镇开发边界是依据自然**部下发的矢量范围进行确定,至规划期末2035年,**共划定城镇开发边界24011.22公顷,其中新**镇用地规模3964.20公顷,而划定城市市区、**范围不属于《指南》提出的法定规划编制内容。

三、关于根据各县(市)城市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划分确认国有土地范围,在范围内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或者房产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群众,可以持证到所在****登记中心缴纳相应费用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一条款源自1995年原国土**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条文没有说清楚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实现方式。所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会给人一种模糊印象,认为在国家征地后集体所剩余土地可直接国有化。

为了切实加强规范管理,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内涵、强化土地用途管制,2005****办公室、原国土**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以下简称“解释意见”)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即明确强调了原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应是“征收”为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应为同解。因此,对于城市范围内已经依法明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国有土地的。且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登记发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然**工作。

签发领导:隆立新

承办人员:刘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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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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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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