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市** 2022 年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
2、项目地址:**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乡、勤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加勤乡、**局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县城、赤多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
3、地块调查结论:本次**市** 2022 年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含4个调查地块,分别为**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加勤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局周转房建设项目及赤多乡周转房建设项目。**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乡,项目地块用地面积地 1147 ㎡,地理中心坐标为 94°39′55.409″E,31°29′10.861″N,地块东侧****人民政府,南侧及西侧为热布村居民点。加勤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加勤乡。项目地块用地面积 1513 ㎡,地理中心坐标为 94°17′32.759″E, 31°39′6.066″N,项目地块东侧、南侧及北侧为居民住房,西侧紧邻道路。**局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县城。项目地块用地面积 1877 ㎡,地理中心坐标为 93°46′51.938″E,31°54′8.867″N,项目地块东侧及北侧为空地,南侧为道路,西侧为住宅楼。赤多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项目地块用地面积436㎡,地理中心坐标为 94°3′26.347″E, 31°30′43.072″N,项目地块东侧及北侧为空地,南侧为道路,西侧为住宅楼。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历史上用地性质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7 居住用地(0703 ****基地)及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H2 科教文卫用地)”。目标地块规划用途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机关团体用地)”。勤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历史上用地性质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1 耕地(0103旱地)”。目标地块规划用途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 机关团体用地)”。**局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历史上用地性质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4 草地(0401天然牧草地)”。目标地块规划用途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 机关团体用地)”。赤多乡周转房建设项目地块历史上用地性质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1 耕地(0103旱地)”。目标地块规划用途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的“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 机关团体用地)”。目标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为活动发生。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也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通过对目标地块周边相邻地块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周边 500m范围内以居住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主。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查处记录。
综上所述,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