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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81MA2YN5AN21):
我局于2025年7月8****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岩漳税南洋 通 〔2025〕 121 号,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 岩漳税南洋 通 〔2025〕 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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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