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是否涉企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注 |
| 1 | 耕地开垦费 | 是 | 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 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 《****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国土**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财政厅、****物价局****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等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号),《****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 根据浙财综【2014】73号规定,****医疗机构全额免收,****医疗机构减半增收 |
| 2 | 土地闲置费 | 是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 3 | 土地复垦费 | 是 | 使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复垦验收通过后退回临时用地使用者 | 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否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符合二项条件减半收取);第二本证书起、补发换证等收取10元工本费 | 浙价费〔2017〕16号,嘉财综〔2016〕727号,浙政办发〔2014〕46号, 财税〔2019〕45号 |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是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财税【2015】122 号 | 根据浙税发【2022】67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