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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委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异议必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公示期间受理科室:****中心卫生健康窗口,联系电话:****377。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证号 | 医疗机构地址 | 机构级别、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诊疗科目 | 广告发布媒体类别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 1 | ****门诊部 | MAEGC0U****108117D1522 | **市颍川街道建设**侧柏山路西侧恒达阳光城-阳光怡园2幢1层102 | 口腔门诊部 | 陈华锋 | 王路平 | 口腔科 | 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 | 无 | (禹)医广【2025】第08-1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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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