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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生化、****实验室改造及配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于2025年7月11日完成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质疑期内收到潜在供应商对****的质疑函。经调查核实后,我单位于2025年8月12****小组进行复核,****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绩****公司不具备本项目采购产品的生产能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成立。
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成交资格,****公司3年内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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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