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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禅******委员会
公 告
******公司****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潘翠芳诉被申请人******公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6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公司****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潘翠芳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6日的工资39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市禅******委员会祖庙仲裁庭(**市禅**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57-****2887
**市禅******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