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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鱼珠强拆公〔2024〕00006号
关于当事人张一鸣、张永利于2019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区世纪北三街19****花园31栋201房阳台上搭建建筑物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鱼珠综执违处决〔2024〕00006号),责令当事人张一鸣、张永利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超出该项目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增加的建筑面积约4平方米的建筑物,当事人张一鸣、张永利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张一鸣、张永利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如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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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
强制拆除公告(穗埔鱼珠强拆公〔2024〕000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