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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滨,原你单位职工,2020年3月13日经**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你单位未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按照规定为其先行支付了丧葬补助金2728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合计755202元。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中心已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10日内,足额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55202元。
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洪雷,联系电话:054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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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