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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为此,按照该要求对“****食品加工项目”做出以下公示:
项目名称:****食品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市****开发区装备制造园
2024年3月,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3月25日,****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为禹环评[2024]1041号。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日期:配套的环保设施于2025年8月14日全部竣工,相关环保措施贯穿项目建设的整个建设周期。项目环保设施调试日期:项目于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10月20日进行开工调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