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委员会、****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土地用途
****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9日以《****人民政府关于金秀桐木经导江至**河马公路(金秀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5〕126号)文件批准作为金秀桐木经导江至**河马公路(金秀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委员会、******委员会。
三、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详见附件1金秀桐木经导江至**河马公路(金秀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桐木镇:45379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152元/亩、安置补助费27227元/亩);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18152元/亩。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一轮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8号)补偿。
七、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
八、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其他要求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原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领取预付征地补偿费,且高于自治区批准的补偿标准除外)。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不影响国家依法征地。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三调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2.金秀桐木经导江至**河马公路(金秀段)勘测定界图
****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