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芜弋征预告〔2025〕2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弋****社区集体土地4.5031公顷(67.5465亩)。****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弋****社区**村民组、****村民组、苏村村民组、李村村民组范围内(**沉塘、南至G236长**路、西至毓秀路、北至 G236长**路)。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区 G236长**路连接线**山路(毓秀路--漳河路)段**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关于G236长**路连接线**山路(毓秀路--漳河路)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弋发改投资函〔2025〕90号),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4.5031公顷(67.5465亩),其中:农用地3.8064公顷(57.096亩),含耕地3.4587公顷(51.880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5653公顷(8.4795亩),未利用地0.1314公顷(1.971亩)。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
| 镇(街道) | 村(社区) | 村民组 | 地块 | 面积 | 农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 农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白马街道 | 塔影社区 | **村 乌泥塘村 李村 苏村 | 地块一 | 2.4867 | 2.2647 | 2.1069 | 0 | 0.2220 | 0 |
| 地块二 | 2.0164 | 1.5417 | 1.3518 | 0 | 0.3433 | 0.1314 | |||
| 合计 | 4.5031 | 3.8064 | 3.4587 | 0 | 0.5653 | 0.1314 |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事务所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价格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市弋****社区(G236长**路连接线**山路(毓秀路--漳河路)段**工程项目)0.565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557103.15元,单价白马街道657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7户。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共涉及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4户,其涉及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18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拟采取货币、社保等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五、 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弋政〔2024〕14号)的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办事处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并根据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动态调整。
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4.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缴费并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5.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6.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社区**村民组、****村民组、****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委员会、****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办事处(联系人:胡先俊;电话:0553-****83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办事处(联系人:胡先俊;电话:0553-****838)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办事处将于2025年9月1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