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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 1 | **** | 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万****公司 | 913********123827H | 913********123827H001Q | 2025.4.29 |
| 联系电话:0596-****152 |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152。
通讯地址:**县****滨路21****中心四楼D12****窗口(36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