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审批
甘肃-陇南-徽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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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2025-08-19
****办公室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08-19 11:47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文明有序、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负责****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局、****执法局、****环境局**分局、****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旅游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正在违规燃放的应及时制止,****机关查处。

****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教育,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要做到家喻户晓。

教育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纳入校园安全教育总体规划,各学校应教育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第七条 在本县**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可以燃放鞭炮,不受时间限制。其他时间(包括双休日)晚22时至次日7时,上午8时至12时和下午14时至18时,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包括C、D级在内的升空类烟花、礼花产品;

(五)禁止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电视台)、邮政、电信(移动)、金融等单位及周边区域;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加油(液化气)站,油库、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五)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过街**)、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内;

****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影(剧)院、歌舞厅(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生产、销售(充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

(九)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公司划定的禁燃区域内;

(十一)**山、吴山、泰****园区、林区;苗圃、绿化草坪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第十一条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该场所和区域的直接管理责任单位或**、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部门申请燃放许可,同意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对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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