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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第528号
**市第二****公司:
****于2025年3月24日接到吴振华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吴振华投诉你单位未为其申报缴纳1992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吴振华于1992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按时申报缴纳1992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有个人提供的《聘任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干部履历表》《大专院校毕业生转**级表》《工资审批表》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吴振华依法缴纳1992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吴振华补缴1992年10月至1992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共计4238.79元(如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此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社保系统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市西**西直门南小街20号3018室
联系人:万明、刘新颖
联系电话:****1689 ****1699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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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