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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安质不予字〔2025〕1号
****日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6月8日提出的****日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本局受理后,经委托第三方**鸿景****公司组织自****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组认为该项目存在:“项目设施与厂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未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未能判断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未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等问题,建议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2025年7月10日,第三方**鸿景****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技术审查意见的函(详见附件)结论为:“经综合审查,《****日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本公司建议****日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本局同意专家审查组及第三方**鸿景****公司的技术审查意见,你公司****日成****公司氢化1#线老旧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及节能技改项目安全条件不予通过审查。项目重新设计后,可再提出审查申请。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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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