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第1次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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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第1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区路灯能源费用托管与智慧城市管理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8-07 16:11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在**公共**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答疑专区的问题回复如下:

投标询问一:招标文件第6页商务评审第3项企业综合实力中第2点“同时提供**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cn/可查(查询截图)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挂载**检测报告扫描件”,是否只要求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即可,检测报告无需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答复:本项只要求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即可,检测报告无需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投标询问二:招标文件第6页及第28页“企业综合实力评审因素”中关于“挂载**及电力保障能力”的评分条款,设置了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条件,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请求予以删除。

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项目评审方式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和需求相关,挂载**及电力保障能力与本项目的履约和质量息息相关,挂载**和电力保障能力体现的是企业能否更好,更优质的完成本项目目标的实力体现,且经市场调研,挂载**及电力保障能力并非某一单位特定所有或使用,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

2、评审标准中“挂载**及电力保障能力”须提供挂载**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同时提供**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可查(查询截图)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挂载**检测报告扫描件,表明此项并非只针对所有权人,潜在投****租赁行为来实现,并未指定所有权人特性。

3、招标文件要求“注:检测报告需体现:①委托单位为投标人;②挂载**的地理位置(**区XXX)经纬度、现场照片;③挂载**的高度≥25米;④电力保障能力方面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已作相应修改:删除“①委托单位为投标人”,详见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4、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挂载**的充足能更完善的服务本项目的实施,更好的达到项目目标,且并未有法律规定评审因素的分值应与其金额占比挂钩,以金额占比来进行分值分配。

5、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鼓励: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鼓励中标单位将项目中适合中小企业承接的部分进行分工,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小企业作为分包**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投标询问三: 招标文件第6页及第28页中关于“智慧路灯管理系统”需提供“等保二级以上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的条款,通过限定系统名称的方式设置不合理条件,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限制,请求依法纠正并予以澄清。

答复: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所采用的“智慧路灯管理系统”****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保护备案证明,并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得2分,满分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修改为:“投标人所采用的“路灯管理系统”****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保护备案证明,并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得2分,满分2分。注:证明资料及报告上载明的系统名称与“路灯管理系统”相关即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计分。”

投标询问四: 招标文件第54页中关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现有路灯维护单位维护合同到期后维护移交”的条款,因未明确现有维护合同的具体信息、技改兼容性及费用支付责任,导致投标报价依据不充分且履约风险不确定,请求予以书面澄清。

答复:1、现有路灯维护单位为三家;维护范围为“A片区:**区湘江以西,腾飞路(至金星北路)以南,金星北路(腾飞路以北路段)以东,旺旺路以南(不含黄桥大道);B片区:**区湘江以西,腾飞路(至金星北路)(含)以北,金星北路(腾飞路以北路段)(含)以西,旺旺路(含)以北,黄桥大道(航电枢纽桥至廖家坪)全线;C片区:**区湘江以东(含航电枢纽大桥)。”;三份维护合同的维护合同到期时间均为2026年4月30日;

2、现有维护单位维护合同虽未到期,但不影响中标人对维护合同内灯具进行技改(节能改造);

3、改造完成后,维护由本项目中标单位维护,中标人负责承担维护费用以及缴纳电费即可;

4、现有路灯维护单位维护合同的维护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投标询问五: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标准-商务评审-企业综合实力:“2.投标人具备本项目所在地挂高不低于25米挂载**及7x24小时电力保障能力(须提供挂载**的用地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同时提供**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可查(查询截图)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挂载**检测报告扫描件。30处以下不得分;30-50处的得2分; 51-100处的得3分;101-150处的得4分,151处以上的得5 分。 注:检测报告需体现:①委托单位为投标人;②挂载**的地理位置(**区XXX)经纬度、现场照片;③挂载**的高度≥25米;④电力保障能力方面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质疑事项1:评分项设置明显不合理,主观臆测幅度较大

答复:实际总标的3.52亿元包含十年期路灯电费及交安设施,城市亮化电费刚性支出预测不低于2亿元,设施改造费用大几千万元,二次投资小几千万元,剩下的运维及托管费用所剩无几,十年运维期,平摊到每年数字并不大,所以分值设置是合理的。

质疑事项2:上述评分项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有违公**则。

答复:具体详见上投标询问二答复。

具体详见修改后的更正公告以及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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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澄清事项 澄清前时间 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2025-09-01 09:00 2025-09-04 09:00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09-01 09:00 2025-09-04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2025-09-01 09:00 2025-09-04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
联系人:刘主任
电 话:0731-****9479
地 址:**市**区雷锋东路52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
联系人:李昊明、丁立邦
电 话:152****3645
地 址:长****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18号智成交通产业园办公大楼第8层
免责声明: 本页面****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5 年8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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