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19
根据《****关于**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第11号),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坝镇岩润阿发村、田坝镇自物村1组、田坝镇自物村3组,合计0.9636公顷。其中,农用地0.963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中心校改扩建项目、**省凉山州**县水利测雨雷达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教育、防灾减灾建设用地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3〕23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23〕20号)标准执行。**坝镇岩润阿发村、田坝镇自物村1组、田坝镇自物村3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6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28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
(一)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经测算,**坝镇岩润阿发村安置对象人数为31人,田坝镇自物村1组安置对象人数为0人,田坝镇自物村3组安置对象人数为0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房。
五、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
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31人,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2人。
(二)住房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六、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8月19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5年9月17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人民政府、****政府代表我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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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县2025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 序号 | 乡镇 (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合计面积 | 农用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其他 |
| 1 | 田坝镇 | 自物村 | 1组 | 0.0360 | 0.0360 | |||
| 2 | 田坝镇 | 自物村 | 3组 | 0.0040 | 0.0040 | |||
| 3 | **坝镇 | 岩润阿发村 | / | 0.9236 | 0.9236 | |||
| 合计 | 0.9636 | 0.9636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