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一批“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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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局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工作部署,****监管局立足监管职责,梳理了一批导致“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侵权假冒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强化行为警示,推动以案释法,引导经营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规则,着力矫正市场失灵现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一、******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公司为吸引客户投资加盟,通过抖音平台直播招商的形式,将公司为吸引客户加盟推出的优惠政策包装为“政府帮扶的五免政策”,以****商行为作背书,同时过分夸大加盟项目的预期收益,****政府形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曾某某境外代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斐乐”系列商标和“迪桑特”系列商标在中国和韩国的权利人均不是同一主体。当事人曾某某从韩国购进与迪****公司****公司相同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微信上进行销售,并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为韩国“斐乐”、“迪桑特”正品且系其合法进口。其销售涉案商品侵害了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涉案违法经营额32818.12元,违法所得829.5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通过互联网刷单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黄某某在淘宝平台单独、**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皮带、首饰期间,通过互联网雇佣人员刷单、购买他人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卡绑定的淘宝账号自行刷单的方式虚构其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金额合计7313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省******公司利用其销售经理曾是权利****公司股东的便利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某型号的水轮泵零部件技术图纸),并委托他人生产加工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活动,获取利润6482.93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反不当正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公司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案

当事人******公司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以安装智能水表为由,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978381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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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局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工作部署,****监管局立足监管职责,梳理了一批导致“内卷式”竞争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侵权假冒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强化行为警示,推动以案释法,引导经营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规则,着力矫正市场失灵现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一、******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公司为吸引客户投资加盟,通过抖音平台直播招商的形式,将公司为吸引客户加盟推出的优惠政策包装为“政府帮扶的五免政策”,以****商行为作背书,同时过分夸大加盟项目的预期收益,****政府形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曾某某境外代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斐乐”系列商标和“迪桑特”系列商标在中国和韩国的权利人均不是同一主体。当事人曾某某从韩国购进与迪****公司****公司相同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微信上进行销售,并无法证明涉案产品为韩国“斐乐”、“迪桑特”正品且系其合法进口。其销售涉案商品侵害了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涉案违法经营额32818.12元,违法所得829.5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通过互联网刷单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黄某某在淘宝平台单独、**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皮带、首饰期间,通过互联网雇佣人员刷单、购买他人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卡绑定的淘宝账号自行刷单的方式虚构其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金额合计7313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省******公司利用其销售经理曾是权利****公司股东的便利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某型号的水轮泵零部件技术图纸),并委托他人生产加工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活动,获取利润6482.93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反不当正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公司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案

当事人******公司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以安装智能水表为由,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978381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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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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