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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资项目 | 拟募集资金总额视增资情况而定 | |
| 2025-08-19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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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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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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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增资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0.0000-16.6700 | |||||||||||||||||||||||||||||||||||||||||||||||||||||||||||||||||||||||
| 募集资金总额含原股东增资及新一轮员工持股计划,视增资情况而定(最终****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 | ||||||||||||||||||||||||||||||||||||||||||||||||||||||||||||||||||||||||
| 0-****00000 | ||||||||||||||||||||||||||||||||||||||||||||||||||||||||||||||||||||||||
| 0.000000-20000.000000 | 拟新增注册资本说明||||||||||||||||||||||||||||||||||||||||||||||||||||||||||||||||||||||||
| 1-10 | ||||||||||||||||||||||||||||||||||||||||||||||||||||||||||||||||||||||||
| 不含原股东增资及新一轮员工持股计划,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 |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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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扩股后,增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0,000万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增资企业44.15%股权,原股东**市****公司持有增资企业10.43%股权,原股东****持有增资企业7.93%股权,本轮新增投资方、部分原股东增资及新一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不超过16.67%股权,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不超过10%股权,****集团直接及间接(不含工控混改基金和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不低于62.50%,不会丧失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地位。 | ||||||||||||||||||||||||||||||||||||||||||||||||||||||||||||||||||||||||
| 增资达成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至少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合格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本项目挂牌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能就本项目增资合同达成一致的;未取得增资企业董事**意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
| 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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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
| **市**鳌头镇万力路3号 | ||||
| 胡永方 | 成立日期2004-12-07 | |||
| 100,000(人民币) | ||||
| --请选择--****公司****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其他集体所有制
****公司
| 所属行业
制造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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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选择--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民****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514916M | |||
| 大型 | ||||
| 轮胎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 ||||
| 13 | 职工人数4250人 | |||
| **市****公司 | 12,510 | 12.51 | ||
| **万有引利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68.7334 | 6.0687 | ||
| 信之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54.6865 | 1.4547 | ||
| **科改增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70 | 4.67 | ||
| ****集团有限公司 | 484 | 0.484 | ||
| **申祺利纳绿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24 | 2.424 | ||
| ****集团****公司 | 2,909 | 2.909 | ||
| **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38.5801 | 2.8386 | ||
| **** | 9,510 | 9.51 | ||
| ****公司 | 52,980 | 52.98 | ||
| 粤科(**)高质量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 | 1 | ||
| **国江未来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7 | 0.727 | ||
| **广祺欣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24 | 2.424 | ||
| 716,503.31 万元 | 318,395.28 万元 | 398,108.03 万元 | ||
| 596,471.85 万元 | 51,176.12 万元 | 44,376.3 万元 | ||
| 备注 | 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F0095号) | |||
| 692,453.82 万元 | 441,837.09 万元 | 250,616.73 万元 | ||
| 557,202.84 万元 | 49,031.92 万元 | 43,881.28 万元 | ||
| 备注 | 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F0095号) | |||
| 679,971.38 万元 | 500,965.92 万元 | 179,005.45 万元 | ||
| 455,158.39 万元 | 8,661.06 万元 | 7,871.39 万元 | ||
| 备注 | 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F0095号) | |||
| ****国资委监管 | ||||
| ****[914********4604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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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 | ||||
| 1.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及合伙企业; 2.意向投资方须保证所认购的万力轮胎全部股份均为真实持有,并符合有关投资方适当性的要求,意向投资方及其直接和各层级间接投资人不存在代持、委托、信托等影响股权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意向投资方及其直接和各级间接投资人与万力轮胎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代持、委托、信托或其他利益安排; 3.意向投资方须提供通过企查查网站导出的《股权穿透报告-数据工作台》并核实,并提供其各层级真实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4.意向投资方须提供书面保证其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5.意向投资方须提供书面保证意向投资方及其直接和各层级间接投资人将配合签署相关承诺文件、说明文件; 6.意向投资方须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须在提出投资意向登记时出具资金来源合法声明; 7.意向投资方出具2023年至今未发生重大经营违规、违法行为的声明或企业信用报告; 8.意向投资方需要对意向投资方及其直接和各层级间接投资人与万力轮胎现有直接和各层级间接投资人的关联关系作出说明,如存在关联关系但未予以说明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意向投资方需要提供书面保证配合万力轮胎尽快签署增资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并办理工商变更; 10.单一意向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11.在满足上述“投资者基础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每位意向投资方须至少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中的一种(其中,由中小投资者组建专项投资平台的,专项投资平台可提供中小投资者相关资料作为支持文件),方可成为合格意向投资者,具体条件如下: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人与万力轮胎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能够为万力轮胎提供上下游协同**(须提供万力轮胎认可的客户、供应商支持文件,如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人与万力轮胎上下游签订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人生产的汽车产业链产品的产品目录和订单合同)。其中,由产业链下游经销商相关的中小投资者组建的专项投资平台,其单个有限合伙人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且每个有限合伙人依据《经销商入股资格评分表》(详见备查文件)评分需达到80分以上才具备入选条件。(需提供承诺函) 经销商入股方式:符合条件的经销商通过设立1-2个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入股合计金额不超过1.2亿元,经销商原则上以其实际控制人个人入伙,单个合伙人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得分为85分以上,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得分为80-84.99分,额度为300万元。 (2)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人具备丰富的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经验,能够为万力轮胎提供产业链协同**(须提供万力轮胎认可的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人投资的项目的汽车产业链产品、技术用于乘用车、工程车、卡车的说明文件和订单合同); (3)意向投资方具备国资国企综合改革实践经验,提供其自身或上级控股股东/GP、实际控制人投资的混改项目的证明文件(如国有企业混改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或国有企业混改项目成交公告文件)。 12.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同行业竞争者参与,如万力轮胎认定投资方或投资方关联人涉及同业竞争者关系,则无论该意向投资方是否入围最终投资人名单,以及是否签订相关增资合同,万力轮胎皆可认定该意向投资方违反约定,撤销其相应资格。 ※意向投资方关联人的认定: 1.意向投资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投资方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投资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持有投资方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投资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投资方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投资方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投资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投资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2款、第3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投资方的关联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投资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投资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投资方的关联人。 ※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需穿透至最终自然人、****公司、****公司****公司、国有控股****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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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项目设置收购诚意金的, (1)收购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收购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收购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不符合资格的,收购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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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 | |
| 是 | |
| 按投资方拟投资金额比例收取 20 % | |
| 交易所登记通过后即可交纳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达帐时间为准) | |
| 收款单位:****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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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投资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增资价款。 3.被确认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如不按约定签订成交文件及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增资企业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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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工作日 | |||
| 1.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在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 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信息发布,最多**45次。 2.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终结,说明:- 3.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且满足拟募集资金总额、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股份数)、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信息发布终结,说明: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遴选,确定不超过10个(含10个)合格意向投资方,遴选结果取得增资企业董事**意后,确定最终投资方,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 |
| 竞争性谈判 | |||
| 本项目公告期内,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增资企业将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合格意向投资方中择优选定不超过10个(含10个)确定为最终投资方,评审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遴选结果在进一步取得增资企业董事**意后,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 竞争性谈判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行业的地位及布局、国资企业混改实践经验等; 2.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报价与市场价格偏离程度较低的优先; 3.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未来战略发展中具有业务协同性和互补性,能够在融资方主营业务中与融资方形成优势互补与协同效应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具备**整合能力,具有轮胎上下游行业等行业领域投融资经验,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管理经验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的认同度,能够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的优先。 |
| 无 |
| 李先生 |
| 020-****0999 |
| lizheng@email.****.cn |
| http://gz.****.cn;https://www.****.com |
| 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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